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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11 11:58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微企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

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微企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市再担保公司代偿比例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损失(本金)总额的10%,市财政按实际代偿的50%补助。
  近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全文附后:
 
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渝财规〔2016〕6号   2016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为保障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鼓励类微型企业和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1、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单户小型、微型企业单笔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万元,且单户小型、微型企业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5万元。其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银行收取合作担保公司保证金不高于10%,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向鼓励类微型企业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不超过9万元,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贷款金额1个百分点的奖励。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的专项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辖区内上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实际情况按市区两级分担比例每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成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符合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责任,经工作小组认可,并与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以及政府性担保公司(含市级和区县级)。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和“三个不低于”的要求,且当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比增长。
  第九条 合作担保公司需经有权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批准设立,账务处理清晰,贷款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严密,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第十条 合作担保公司需将与合作银行合作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于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于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贷款管理系统录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补偿条件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向小型、微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
  (二)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的调查、审批、管理、催收、追偿等各项义务;
  (三)合作担保公司已代偿,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向被贷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
  (四)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前,企业需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企业需要在贷款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且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第十二条 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共同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15%分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分担比例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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