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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4)

时间:2017-01-19 10:3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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