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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时间:2019-12-18 19:51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2019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人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2019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提高行业服务能力,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规划》,结合重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人才培养以高端引领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协会引导、执业机构为主、行业人员参与为原则,以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为目的。

第三条  人才培养的对象包括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执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其他与执业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协会每年在会费收入留存部分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奖励、管理等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是人才培养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人才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搭建平台、畅通渠道;
(二)负责内部全体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
(三)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组织相关人员申报行业人才奖励和选拔,并对申请进行初审;
(五)按时足额向相关人员发放协会划拨的人才奖励。
执业机构人才培养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综合评价考核。

第六条  协会支持执业机构利用自身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培训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机构可以开展内部培训,内部培训学时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内容针对性强,课程设置合理;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拥有3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家评估机构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评估机构合计拥有30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人才培养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对行业人才库人员的培养工作,指导执业机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经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要结合业务发展特点和需求,突出培训效果。

第九条  协会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帮助其拓展视野,重点培养其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战略思维和诚信意识。

第十条  协会加强机构业务骨干的继续教育,重点培养其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协会加强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培养其职业道德、相应专业能力或相应管理能力,并对新加入行业人员安排入职培训。

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可向协会提出培训需求,由协会组织师资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协会也可根据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确定需要帮扶的机构。
协会为大型执业机构与中小型执业机构,主城执业机构与远郊区县执业机构提供业务交流平台,共同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协会加强与高校及其他行业合作,协调政府部门,开设宏观形势解读、经济前沿专题、创新业务等课程,帮助行业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包括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师资库。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行业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数据库,执业机构应按照要求将其他从业人员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协会对不在数据库中的人员不纳入培养对象。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行业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通过选拔和评价增减人员。
行业人才库人才包括专业类人才和管理类人才,其中专业类人才区分业务类别管理。
专业类人才是指在执业机构业务岗位上具备条件或通过选拔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类人才是指在执业机构管理岗位上具备条件或通过选拔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通过选拔程序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同时作为专业类人才和管理类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纳入行业人才库:
(一)通过行业人才选拔或评价的;
(二)通过中注协、中评协的高端人才选拔考试的;
(三)同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
(五)中注协或中评协的资深会员。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再纳入行业人才库:
(一)离开重庆行业的;
(二)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不履行协会交办工作的;
(四)在协会组织的培养中未通过考核的;
(五)未通过评价的;
(六)年龄超过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行业人才产生方式分为选拔产生和当然产生。
选拔产生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执业机构审核后,再由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选拔后产生。选拔产生的人才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行业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的2%,其中执业人员占比不低于人才总数量的80%。
当然产生是指符合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交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执业机构审核后,再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和公示后即产生。

第二十条  协会每三年组织一次行业人才选拔和人才评价。人才选拔程序决定是否入选行业人才库;人才评价程序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行业人才库,评价对象是通过选拔入选行业人才库的人员。
选拔和评价工作由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
通过人才选拔的,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应明确人才类别,协会秘书处将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并为其建立人才培养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选拔产生的行业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在行业连续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具备前款条件及以下条件之一的执业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可以提出人才选拔申请:
(一)在审计、评估、管理等领域专长突出;
(二)承担创新业务,在某一类业务中取得专业突破,被行业公认,能够推广应用;
(三)在执业机构管理岗位上成绩突出。

第二十二条  具备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由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需经选拔程序的提交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通过选拔程序的再次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名单,入选行业人才库。
属于当然产生的,协会秘书处在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对外公布,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选拔和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具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选拔和评价各专业类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制定,向行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重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期间通过考试或评审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后,继续在取得职称时所在机构服务三年的,协会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业人员通过中注协或中评协组织的高端人才考试并通过培养后,继续在通过培养时所在机构服务三年的,协会给予500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重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期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并注册、登记成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继续在通过考试时所在机构服务三年的,协会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人才奖励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提交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兑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将应当发放的奖励通过相关人员所在机构发放,机构应在收到奖励后30日内将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对纳入行业人才库的人员,协会在以下方面予以推荐或组织:
(一)推荐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及国家会计学院的高层次培训;
(二)参加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
(三)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
(四)作为行业人才培养师资;
(五)参与协会的课题调研;
(六)参加国际会计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七)代表行业参加政府或其他行业组织的活动;
(八)代表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庆市资产评估行业参加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活动;
(九)向人大、政协、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推荐;
(十)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重大专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协会予以奖励的人员和入选行业人才库的人员,所在机构可对其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协会人才培养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才激励和奖励费用;
(二)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组织开展专业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四)人才选拔、评价及管理费用;
(五)其它与行业人才培养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人才培养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执业机构对人才选拔、评审、激励、奖励中相关人员提交的申请承担审查责任,协会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行业惩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仅限于因在行业内的行为受到的处罚。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事项,仅限于本办法实施后所取得的相关职称、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执行前符合原办法激励和奖励政策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新发生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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