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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

时间:2018-11-06 09:20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 目 录 前 言4 第一章 政策要点5 一、享受主体5 二、优惠内容5 三、享受条件6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3 五、委托研发18 六、合作研发管理21 七、集中研发管理22 八、其他事项的处理23 九、追溯享受政

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

目  录
前  言 4
第一章  政策要点 5
一、享受主体 5
二、优惠内容 5
三、享受条件 6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3
五、委托研发 18
六、合作研发管理 21
七、集中研发管理 22
八、其他事项的处理 23
九、追溯享受政策相关规定 23
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规定 24
第二章  主要政策依据 27
一、税收政策规定 27
二、优惠事项办理规定 28
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28
第三章  办理流程 29
第四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与上传鉴定所需资料 30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30
二、上传科技部门鉴定所需资料 31
第五章  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31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 31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31
(二)研发费用的范围 34
(三)研发准备金的提取 35
二、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36
(一)研发前期准备 36
(二)研发实施及会计核算 40
(三)会计信息的列报 50
第六章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风险提醒 51
第七章  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及申报示例 52
一、基本情况 52
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53
三、研发费用的列报 60
四、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计算 60
(一)费用化研发支出 60
(二)资本化研发支出 61
(三)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 61

前  言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相关税法及会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本指引。本指引仅作政策宣传辅导使用,并非正式规范性文件。遇有相关政策调整时,应按最新政策规定处理。

第一章  政策要点
 一、享受主体
    (一)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财税〔2017〕34号规定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享受条件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完全列举,即列举之外行业的相关企业,若符合其他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活动的不完全列举,并非指列举之外的活动都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活动,而仅仅是对“研发活动”范畴的辅助说明,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根据财税〔2015〕119号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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