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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3)

时间:2018-11-06 09:20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另外,企业填报的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并进行单独核算。计算比例时可予以减除的不征税收入,应为企业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处理的部分;企业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不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


另外,企业填报的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并进行单独核算。计算比例时可予以减除的不征税收入,应为企业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处理的部分;企业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不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减除的投资收益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5.研发费用发生当年,指研发项目相关费用实际发生计入损益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所属年度。属于研究阶段按费用化的,为研发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年度;属于开发阶段进行资本化的,为按规定将该无形资产摊销的所属年度。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如,假设A企业管理人员张三,在作为RD1、RD2两项研发项目负责人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张三当年的工资薪金50万元。企业张三工作活动用时情况有记录:2017年度工作总工时15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500小时,研发1000小时(其中RD1项目500小时,RD2项目500小时)。
在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时,日常管理活动对应的50×(500/1500)=16.67万元不得加计扣除,余下的33.33万元在RD1、RD2项目间按工时进行分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分别为16.67万元、16.67万元。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折旧费用执行加速折旧的有关规定
(1)2016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政策的,在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15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16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2016年折旧额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则:
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仅可就其会计处理的15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75万元。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16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16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简要概括即: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四)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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