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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4)

时间:2018-11-06 09:20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同折旧费用部分。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同“折旧费用”部分。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假设A企业2017年度进行研发项目,其中:
1.甲项目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则甲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实际发生数12万元超过了限额,则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项仅可按9.78万元计算,该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97.78万元(100-12+9.78=97.78)。
2.乙项目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乙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实际发生数8万元未超过限额,则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项按实际发生额8万元计算,该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100万元。
五、委托研发
         (一)委托研发的定义
委托研发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的研发。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研发成果所有权的研发。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
(二)委托研发的税法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关联企业B进行研发,实际支付费用合计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4.2016-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自2018年度汇算清缴起,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下同)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如,A企业2018年度委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境外B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支出5亿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合计4.5亿元,则A企业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5×80%=4亿元计入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A企业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仅可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限额(4.5×2/3=3亿元)内加计扣除,故A企业该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支出为3亿元。
(二)委托研发合同
对委托研发的项目,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其中,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的合同由受托方于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之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式)编制,但凡企业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六、合作研发管理
(一)合作研发的定义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它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研发人共同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活动,如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等。
涉及到与外省市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合作开发的情况,合作开发协议或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成果归属,作为享受税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和无形资产成果管理摊销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合作研发合同
合作研发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之附件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式)编制,但凡企业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
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三)合作研发的税法规定
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七、集中研发管理
(一)集中研发的定义
集中研发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优点是由于可将集团中的资源、技术、人力进行整合、统筹管理,不易受业务工作的限制,开发水平较高,系统整体较为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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