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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6)

时间:2018-11-06 09:20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第二章 主要政策依据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第二章  主要政策依据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优惠事项办理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
(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9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
(四)《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五)《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
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
二、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三、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四、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当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当按照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其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五、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企业应在接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后,应登录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传鉴定所需有关资料。

第四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与上传鉴定所需资料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若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还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上传科技部门鉴定所需资料
(一)、(二)、(三)项与留存备查资料一致。
(四)支撑证明材料(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提供):
1.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2.项目(阶段)测试报告。
3.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
5.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
6.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7.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
8.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规定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的方式。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属于开发阶段,并且提供详细、合理的有力证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注意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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