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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时间:2019-02-20 14:05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普及度,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组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释疑。本期主要对

重庆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普及度,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组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释疑。本期主要对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持续解答。
 
  一、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15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因经营原因,于2019年2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或办理停业),当期申报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万元(无差额扣除因素)。因其实际经营期只有2个月,已超过2个月按月免税销售额的合计,因此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注销或者办理停业需要提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实际经营期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停业时,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应先在金三系统录入注销或停业申请,由系统自动提示注销或停业未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或停业的时间,来计算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即时办结。
 
  “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五、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重庆市内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019年1月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的纳税期限,原则上应与机构所在地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纳税期限告知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更正。
 
  八、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既提供建筑服务又有不动产出租业务的,如何享受预缴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合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无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1】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在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⑴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⑵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九、其他个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未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错误需要重新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增值税发票。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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