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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

时间:2016-12-10 11:5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2.信用担保基金按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在试点期间,免收企业担保费。基金管理机构运行费用不在基金中列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另行安排。 (二)协同推进 1.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市科委、市


  2.信用担保基金按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在试点期间,免收企业担保费。基金管理机构运行费用不在基金中列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另行安排。
  (二)协同推进
  1.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市科委、市财政局统筹试点内容,给予试点合作区资金及配套资源支持。试点合作区既要统筹兼顾试点主要任务,又要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2.各试点合作区要高度重视,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3.合作银行的选择上应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合作银行应承诺最低信贷额度。
  4.信用担保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责权利。
  (三)监测评估
  市科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人行重庆营管部加强对科技贷款的专项统计。各试点合作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和目标。对开展业务成绩突出的银行和信贷团队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试点期满一年后,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条件成熟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本试点方案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推进重庆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市财政、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基金旨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授信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信用价值为基础,叠加商业信用价值的综合授信体系(简称“X+1”综合授信体系),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
  第三条 担保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基金(即专项资金),为试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不收取抵押物,试点期间免收企业的担保费。
  第四条 担保基金服务对象为试点区内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试点合作区建立担保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基金重大事项。
  
  第二章“X+1”综合授信体系
  第六条 探索建立包括科技人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与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的知识信用价值分级评价办法,确定分级授信额度(“X”部分);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额度授信标准,确定企业的基础授信额度(“1”部分)。形成“X+1”企业信用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条 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创新要素知识信用价值授信额度评估软件,对接合作银行信用贷款授信标准体系,形成高效、便捷的科技型企业综合授信系统。
  第八条 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应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 担保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由市财政、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市财政出资40%,其余三家出资60%。基金可分期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10%,其余资金逐步到位。
  第十条 出资各方应确保出资及时到位,并建立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补偿遵循属地原则,基金按三个区域的银行贷款损失分别核算补偿额度。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不实行全额担保,就贷款本金未偿还部分承担80%的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风险。担保基金对中型及以上企业单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小型及以下企业单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240万元。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联席会议决定担保基金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核基金管理制度;
  (二)确定合作银行;
  (三)监督评价基金管理运行;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试点合作区共同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基金设立、补充及清算等方案;
  (二)制订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初选合作银行,共同拟订综合授信标准;
  (四)负责担保基金项目审核,出具相关担保手续;
  (五)定期向出资各方提交基金运行报告;
  (六)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大数据库;
  (七)对合作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
  (八)企业贷款逾期后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
  (九)代偿后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十)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按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在试点期间,免收企业担保费。市科委、市财政按不超过贷款规模的1%另行安排科技担保公司运行管理费用。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自动滚存进入基金。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同步将资金拨付到科技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与市内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专有优惠利率政策,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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