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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12-16 13:1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我委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我委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普事业发展,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西部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成果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重庆市注册的组织。成果主要在重庆完成或者在重庆应用。
    在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规定,以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渝连续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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