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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

时间:2016-12-16 13:1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单独组织专题评审,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候选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一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单独组织专题评审,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候选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一等奖以上评审结果。
    特等奖成果在一等奖候奖成果中产生。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一等奖候奖成果(不分奖种),经到会委员再次投票,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含百分之九十),即作为特等奖拟奖成果。特等奖产生后,空出的一等奖指标可在一等奖落选成果中增补,增补成果按空出指标1:1.5的比例评审产生。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授奖成果,由市奖励办公室根据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市科委网站上公示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拟奖人选(组织),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拟奖成果(企业),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十三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拟奖成果,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须放弃授奖资格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四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同意放弃授奖资格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或拟奖成果,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荐,但不能再次放弃授奖资格。
    第八十五条  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或拟奖成果申请放弃授奖资格后,由市奖励办公室决定是否增补。
    第八十六条  市奖励办公室决定增补授奖成果遵从以下原则:
    (一)放弃授奖资格的一、二等奖名额全部用于增补三等奖;
    (二)放弃授奖资格的三等奖名额仍然用于增补三等奖;
    (三)增补的三等奖授奖成果根据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按照择优补齐、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八十八条  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可与全市科技工作会一并召开,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十九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十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是指市科技奖授奖总数增长幅度可以与推荐数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市科学技术奖金总额年增长幅度可与市财政对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的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九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按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凭奖金分配表到市奖励办公室领取奖金。市奖励办公室对有争议的奖金分配方案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十三条  科技奖励经费包括科学技术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安排。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以当年奖励成果计划指标数进行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拨付,包干使用。
    第九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发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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